为了加强图书馆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图书馆负责对外服务的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示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馆务公开方案中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服务承诺中确定的时限内办结读者的诉求事项。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馆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上级机关来文、来电或会议交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承办部门和明确的承办期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交办事项无明确承办限期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承办期限内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交办事项无明确办理部门的,收文部门或接电、参会部门要在当日内呈馆领导批办,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馆领导及上报交办机关。
第五条 对馆领导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馆领导批办、交办期限内办理完毕;无批办期限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领导批办或交办期限完成的,应向馆领导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批办、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向馆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对涉及全校范围的重大事项,需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应向有关领导请示,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原来办理时限的一倍。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本人年度考核。
第八条 由馆办公室或馆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