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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
2017-09-12 16:10   审核人: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图书馆信息服务职能履行,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我校图书馆资源的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经同意后使用我校图书馆资源的其他读者。

第三条读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读者的权利

1.凭本人“一卡通”卡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2.利用图书馆进行学术研究。

3.向图书馆提出咨询诉求,解决学习、科研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4.就图书馆采购教学、科研所需文献信息资源提出建议。

5.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读者的义务

1.遵守本规定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定应负的责任。

2.自觉维护图书馆文明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环境和安静的学习氛围,不抢占座位,保持手机静音,不乱丢纸屑,随地吐痰或将食物及饮料带入馆内。

3.不在馆内任何地点吸烟,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和使用明火,确保图书馆的安全。

4.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书刊资料及其他文献资源、公共设施、设备和花木。

5.在馆内举止文明,着装得体,衣冠整洁。

第四条校园“一卡通”卡(借阅卡)的发放和使用

(一)全校师生员工校园“一卡通”卡为读者进出图书馆和办理借阅手续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存储证件,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发放。

(二)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卡一人一卡刷卡进馆,不得损坏门禁等设备。如遇监测器报警,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三) “一卡通”卡在图书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借用、冒用。借用或冒用他人“一卡通”卡进出图书馆或办理借阅手续的,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卡一个月。

(四)读者“一卡通”卡如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遗失“一卡通”卡至挂失之前被他人冒用、借用的,所产生的损失或其他后果由“一卡通”卡原持有者承担。

(五) “一卡通”卡持有者离校时,须将所借书刊还清,否则图书馆不予配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书刊的借阅

(一)借书册数及期限:本校学生读者可借10册,借期30天;本校教职员工读者可借20册,借期60天。可在借期满前办理续借手续后续借一次,本校教职员工读者续借期60天,其他读者续借期30天。续借手续应在期满前办理,不办理或未及时办理续借手续的,按逾期处理。

(二)读者在报刊阅览室阅览,请勿将报刊带到室外。每人每次限取1册,阅后放回原处。

(三)读者所借图书报刊等,不得撕毁、撕页、折页、圈点、涂抹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原状。

(四)读者将所选图书交由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时,请认真检查图书有无污损、撕页等异常情况。如未能及时发现此类情况,损失由该“一卡通”卡持有者承担。

(五)馆内中文现刊、过刊合订本、古籍和特藏书库图书一律不外借。

第六条书刊逾期、污损、遗失等情况的处理

(一)外借图书逾期处理

1.读者借书后应按期归还图书或及时办理续借手续,不得逾期占用图书资源。

2.读者若有逾期图书未还,则暂停该读者的借阅权限,还清图书后方可恢复借阅权限。图书馆择期就逾期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

3.图书是否逾期,读者可登陆图书馆网页、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或下载“超星移动图书馆”APP,自行查询。

4.请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刷卡入馆和文明办理图书借还手续,并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及其他文献资源。

(三)遗失书刊的处理

1.读者若遗失书刊,应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相同版本是指同一出版社出版的相同版次的同一书刊),并缴付新书加工费5元/册。

2.遗失书刊无法以新书抵赔者,按如下办法赔偿:

(1)中文现刊、过刊合订本、古籍及特藏书库图书等按规定不外借,因特殊需要在短期外借期间遗失的,按图书原价或估价的10倍赔偿。

(2)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20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3)多卷书中的某一分册如有定价的,按该分册书价的10倍进行赔偿。分册没有定价的,按图书套价的5倍进行赔偿。

3.赔款后又找回原书的,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4.图书遗失并逾期且不办理赔偿手续的读者,在赔偿图书的同时缴纳逾期占用费。

(四)其他情况处理

1.凡未办理相关借阅手续,私自携带或转移书刊到图书馆馆外者,以盗窃书刊论处。盗窃书刊情况一经查实,当事人书面检查,暂停借书权限3个月,处以图书原价10倍的罚款,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使用他人“一卡通”卡或将“一卡通”卡借给他人在图书馆使用者,一经发现,责成当事双方书面检查,对出借及借用“一卡通”卡的双方均暂停借阅权限30天。若盗用、冒用他人及使用来历不明的“一卡通”卡者,一律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盗窃书刊处理:

(1)盗用他人“一卡通”卡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

(2)“调包”还书,图书封皮与内容不符,以废充好等作弊行为。

第七条电子阅览室的使用

(一)电子阅览室只对本馆读者开放,仅供教学和科研使用。

(二)使用者应文明上机,不得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玩游戏等,不得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淫秽色情及其他不良信息。不听劝告者立即取消上机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学校及图书馆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三)进出和使用电子阅览室时,应保持室内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将雨具、食品、饮料等带入,不得大声喧哗,通讯工具请关静音。

(四)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自带软件、光碟等。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者,应将所用设备提交管理人员确认其安全性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使用自带设备者,图书馆有权没收其设备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五)读者在使用设备时,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读者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随意卸载和安装程序,不得拆卸相关设备,不得擅自将阅览室的设备、桌椅、碟片、耳机等公物携出室外 。

(六)电子阅览室是本校读者共享的资源,严禁占座。读者离开电子阅览室时,请将自己的私人物品带出。

(七)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有违章行为而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电子阅览室的使用权;造成设备损坏者,管理人员有权遵照学校及图书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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