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读者的权益,维持图书馆正常的借阅制度和保证阅览秩序,加速书刊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1、凡属本校在册教职员工 (含离退休、聘用人员、外聘教师),凭本人有效证件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有关证明,均可按学校规定到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
2、学生办理借阅证,实行集体办证制度。
3、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读者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和折叠。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停止该借阅证3-7个月使用权,情节严重者作注销借阅证处理。若有遗失,须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产生的借阅等责任由读者本人负责。
4、读者凭借阅证借书。学生读者本科生可借图书5册,专科生可借图书3册,教师读者可借图书15册。学生读者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一次。教师读者借阅期限为60天,可续借一次。如逾期不还,系统将以每天每册0.10元自动计算滞纳金。
5、借阅证补办:读者需办理挂失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补证或开通手续;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禁止新旧证同时使用;借阅证破损,微机无法读认,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5、读者因故离校,须将所借书刊还清,交回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