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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等有关规定
2014-04-11 16:34   审核人: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读者应对所借书刊文献资料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毁。为保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及设施设备,特制定如下规定:

1、遗失、损坏书刊的赔偿

读者遗失或严重污损书刊,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抵赔,并缴付新书加工费、工本费2.00元。如无法以新书抵赔,可办理赔罚手续。赔偿金额规定如下:

(1)工具书、外文原版书、本馆稀有书,按图书原价的4--5倍进行赔偿。

(2)课本、教学参考书、学术著作,按图书原价的3--5倍进行赔偿。

(3)一般读物按图书原价的3--4倍进行赔偿。

(4)多卷书中的某一分册,按该分册书价的5--8倍进行赔偿。分册没有定价的,按图书套价的1--3倍进行赔偿。

(5)一般中文合订本报刊,国内版外文合订本报刊,按原书价的3--4倍进行赔偿。

(6)单本报刊,按单本书价的3--5倍进行赔偿。

注: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以上赔偿。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图书的同时,追缴逾期滞纳金。

2、污损书刊的处罚

(1)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划、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偿1.00元。

(2)撕页、挖剪书刊内容等行为,赔偿20.00元,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图书馆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3)损坏条码或磁条者,每条赔偿2.00元。

(4)被污损的书刊经赔偿处理后,仍归图书馆。如损坏严重,以原书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3、偷窃书刊的处罚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 外,或破坏计算机管理技术措施者,以盗窃书刊论处。对于偷盗书、刊者,除写出检查、追回原物外,报请学院按《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作窃书论处:

  a、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将图书据为已有。

  b、“调包”还书,以废换好等作弊行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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