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使读者更好地利用馆藏资源,特制定本规则。
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将借阅证换取代书牌。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让或代借。使用他人借阅证借阅书刊,或有撕取借阅证上的照片、条码、涂改等情况,工作人员将予以扣证,暂停读者借书权利。
2、借阅图书时,读者需仔细检查图书是否有污损,如有污损,应立即向图书馆工作人员申明,否则,归还时发现图书污损,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3、读者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4、阅览室的报刊只供室内阅览,阅后当班归还并放回原位。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图书馆。